日前,江蘇如東縣人民法院就一起特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對被告人賀某、林某、王某等九名被告人,判處三年九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別判處五十萬元至二萬元不等的罰金。
經依法審查查明:
1.被告人林某某、鮑某某、費某某,向被告人賀某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并予以出售,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9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費某某為了推銷POS機欲購買公民個人信息,進而結識了被告人林某某。兩人經商議,由費某某出資35萬元購買500萬條POS機類公民個人信息(含姓名、手機號碼等內容)。
2019年1月2日至4日期間,被告人林某某、鮑某某在湖北省武漢市找賀某購買200余萬條公民個人信息。
(2)2019年1月3日,被告人鮑某某經林旭偉同意,將從賀高處購買的上述公民個人信息中的30萬條左右出售給關某某。
2.被告人林某某向王某某出售、提供期貨類、POS機類公民個人信息,且通過王向陽等人向馮某某、萬某某出售POS機類公民個人信息(包含姓名、手機號碼等內容),具體如下:
(1)2018年8月份以來,被告人林某某出售給王某某數千條期貨類公民個人信息,將從賀某處購買的100萬條左右公民個人信息提供給王某某。
(2)2019年6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林某某先后四次通過被告人王某某向馮某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合計約60萬條左右。
(3)2019年6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林某某先后兩次通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又在被告人陳某某的介紹、幫助下,向萬某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合計150萬條左右。
3.被告人王向陽還于2019年6至9月間,單獨向馮某某、張某等人出售POS機類公民個人信息(包含姓名、手機號碼等內容),具體如下:
(1)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兩次向馮某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38萬條左右。
(2)2019年7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向張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合計201萬條左右。
公安機關從王向陽處查扣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經去重后共計491.1376萬條。
4.被告人鐘某某、張某、肖某某于2019年年初左右,開始共同倒賣POS機類公民個人信息(包含手機號碼等內容),鐘某某、張某主要負責聯系買家和賣家,肖某某主要負責接收、整理及發(fā)送公民個人信息。肖某某根據出售總額獲取相應提成,鐘世萬、張球對所有利潤平均分成。
案發(fā)后,被告人林旭偉、鮑某某、鐘世萬、張球、肖某某、陳某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被告人賀高、王向陽、費某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系公安部掛牌督辦的2019年十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典型案件。
公安機關跨越六個省市,將本案九名被告人抓獲到案,徹底搗毀這個倒賣公民個人信息的罪惡鏈條。受疫情影響,本案以駐所支云科技法庭的形式開庭。庭審中,九名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自愿認罪認罰,并退出了部分違法所得。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賀某、林某、王某等九名被告人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并出售,情節(jié)特別嚴重,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本案系部分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王某、鮑某、鐘某、張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均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肖滔、陳忠誼在共同犯罪中起次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各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等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據此,本院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形式記錄的、能夠識別特定人身份的數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并出售,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此外,侵犯公民個人信息5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屬于刑法中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當加重處罰,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